根據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中承壓設備有關問題的定見(質檢特函[2015]32號),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定義、范圍以《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布告》(2014年第114號)為準。
對規劃正常水位常溫下容積小于30升,或許額外蒸發壓力低于0.1MPa的蒸汽鍋爐、額外出水壓力低于0.1MPa或許額外熱功率小于0.1MW的熱水鍋爐、額外熱功率小于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等,因其未列入“新目錄”所定義的鍋爐之內,其制作單位不需要取得特種設備制作答應,其制作過程也不需要經過監督查驗。
原規劃正常水位水容積小于30升的蒸汽鍋爐,新規程本次與目錄共同增加了“或許額外壓力低于0.1MPa;”;質檢辦特函[2017]1336號對規劃正常水位水容積進行了界定“直流鍋爐和貫流式鍋爐等無固定汽水分界線的鍋爐,水容積按汽水系統進出口內幾許總容積核算”。
TSG 11-2020 《鍋爐安全技術督查規程》第1.3條不適用范圍中規則“規劃正常水位水容積(直流鍋爐等無固定汽水分界線的鍋爐,水容積依照系統進出口內幾許總容積核算)小于30L,或許額外蒸汽壓力小于0.1MPa的蒸汽鍋爐”,在該范圍內的蒸汽鍋爐的制作和裝置均不受監督查驗。
TSG 11-2020 《鍋爐安全技術督查規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