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其他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險性較大。在化工界,納入我國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有3種:承壓類設備,即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鍋爐作為特種設備,看似是一種簡單的工業設備,可要是使用不當,可能導致鍋爐爆炸等安全事故。
近期特檢院聯合市場監管局相關人員組成專家組,對各地違規鍋爐進行打擊,目前湖南某食品公司就有三臺設備涉嫌“大容小標”,經監測,3臺鍋爐蒸汽發生器標識數值與實際數值相差3-5倍,接下來將面臨應有的處罰,那么,如果使用不合標的鍋爐設備,將可能會面臨哪些處罰呢?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若未辦理使用登記、建立檔案、維護保養、定期檢驗、消除隱患、制定預案以及作業人員未培訓取證等違法行為,將根據《條例》第83條和第86條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若逾期未改正,將面臨罰款2000元以上至2萬元以下的處罰,并責令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整頓。
2、如果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將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若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將受到降職、撤職的處分;若觸犯刑律,將根據刑法中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若故意隱瞞、虛報或者遲報特種設備事故,將依照前述條款予以懲罰。